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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章程》的说明

    信息来源: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    发布时间:2012-02-28
    《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在2007年5月经本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5年来,本会按照《章程》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实践证明,第六届理事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章程》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对本会的自身建设和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臻完善,政府职能加快转换,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近年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就行业协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下发了修改后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在《章程》中表述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等方面的要求。为适应形势发展和落实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要求,使本会更好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有必要对原《章程》进行适当的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 修改后的《章程》结构没有变化,由八章四十九条减为八章四十八条。其中第三章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归纳合并为一条。
    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对第二章业务范围进行了微调,对一些工作进行了重新归纳和表述。
    三、 第三章第八条将名誉会员改为了个人会员,表述为:个人会员应是热爱和关心本行业工作,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四、 第三章第十条对会员入会程序在表述上作了修改,改为: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五、 在第四章第十五条会员大会的职权中,增加了一条,即: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 根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统一要求,第四章第十七条对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期限由4年修改为5年。
    七、 在第四章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中,对二、五、九条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一条,即:制定会员管理办法,进行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
    八、 根据国资委、民政部对协会改革的要求,对本会秘书长的任用方式由原来的选任改为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也可以采用聘任制。
     
                                                                                      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

                                                                                      二〇一二二月二十五日


    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简称中国文体用品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tationery & Sporting Goods Association, 缩写为CSSG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文化教育教学用品和体育健身休闲用品行业中生产、流通、科研、教学、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及地方相关行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共同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促进文教用品和体育用品产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轻工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六条  本会的会徽为蓝底白色图案的方形标志,整体图形由本会名称英文缩写字母组成。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研,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订行业发展规划,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对行业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开发等重大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环境评审论证与初审;组织开展行业特色区域经济建设;
    (三)根据授权进行行业信息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信息、技术等咨询;
    (四)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开展行业质量管理、品牌培育等工作;
    (五)组织行业科技创新活动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开展国(境)内外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举办国际、国内展览会,培育专业市场;
    (七)进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协调对外贸易争端,维护产业安全;
    (八)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
    (九)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组织行业技术、经济、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十一)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关系,代表行业参加国际行业相关组织和有关活动;
     (十二)承担政府和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文教体育用品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文教用品或体育用品生产、流通、科研、教学、服务等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应是热爱和关心本行业工作,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按本会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行业刊物、统计分析、人才培训、国际交流、行业发展咨询和国内外展会等方面的服务;
    (四)提出解决本行业发展有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决议;
    (三)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统计资料;
    (六)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应当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有关事宜;
    (六)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选举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会员管理办法,进行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三)、(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本会工作,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秘书处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有关待遇,参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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